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如违法当事人已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信用修复条件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各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二、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填写《信用修复申请书》;
2、填写《守信承诺书》;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缴款证明等);
4、营业执照;
4、信用修复授权委托书;
5、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信用修复申请书(行政处罚信息填写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