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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19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处室、单位:

  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20〕7号,以下称省局7号文),转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2020〕21号,以下称总局21号文),作出了在我省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2月11日以后(含当日)立案的案件,依照省局7号文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省局7号文是经省政府同意,与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如果总局21号文与省局7号文有冲突的,按省局7号文意见执行。

  二、2020年2月11日以前(不含当日)立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无捏造、散布谣言等其他违法情节的,可适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的行为:......(三)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大幅度提高价格”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对于其中提到的“大幅度提高”,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可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进行具体认定。

  三、对于省局7号文所列两种情形中的第二种情形,即“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2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超过本经营场所同类商品、本区域内同品种或同类商品2020年1月23日前进销差价率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仍不立即改正的,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局认为,执行省局7号文此项规定时责令立即改正是立案查处的必经程序。在查办此种违法行为时,必须先责令立即改正,对仍不立即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再予以立案查处。

  四、市局此前下发的文件(含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和环境整治组文件)意见或者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意见为准。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doc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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