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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日期: 2020-12-29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捷裕校园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根据你公司的注册地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地址、相关联系人的电话均无法联系,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市监执罚听〔2020〕001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市监执罚听〔2020〕001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穗市监执罚听〔2020〕001号

广州捷裕校园服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无食品许可证从事食品配送经营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向两间学校配送餐食销售金额共2615890.5元。其中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违法所得为802413.5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违法所得为1813477元。

  你公司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四条,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2413.5元,2.罚款5616894.5元;

  你公司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版)第一百二十二条,拟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13477元,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3.罚款25388678元。

  综上,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615890.5元;

  二、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煤气炉灶1个、竹编箩筐2个、铁锅1个、菜刀4把、铁勺5个、漏勺2个、不锈钢托盘13个、塑料菜筐15个、切菜板2个、康宝消毒柜(型号:SDX351)1个、不锈钢饭盒1350个、红色保温箱23个、蓝色胶箱6个;

  三、罚款3100557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玉盼 唐清华 联系电话: 020-8759780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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