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在大力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全面依法履行职能为主线,以规范执法、优质服务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下改进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与新形势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为优化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弹性调整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制定公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有关工作的函》(2-〔2022〕-2173)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在“双免清单”2020年版、2021年版的基础上,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3.0版,为市场主体提供容错纠错机制,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具有合法性。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粤市监规字〔2019〕8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穗市监规字〔2021〕4号),以及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清单编制说明
《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包括“四张单”,即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免强制清单,涵盖市场主体登记、网监、广告、计量、招投标、商标、商业特许经营等多个执法领域,共计60个事项,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保持一致。列入清单的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对涉及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领域(如食品、特种设备等),依法实施特殊严格监管,不纳入清单管理。
免处罚清单(25项):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本清单中包括“法定免处罚”事项共19项,“酌定免处罚”事项共6项。其中,法定免处罚事项的免处罚依据: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则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酌定免处罚事项的免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符合特定裁量情形则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清单(8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适用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至少符合其中两种以上的情形。对减轻的种类或幅度,本清单中不作统一规定,由执法人员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从轻处罚清单(22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对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及从轻处罚的幅度作出了细化规定,本清单中对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和裁量幅度与之保持一致。
免强制清单(5项):免予强制是指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后果,采取非强制手段可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
(二)其他说明
1.对清单所列事项免处罚、免强制、从轻减轻处罚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清单中有关事项的适用情形是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以及《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或者免强制,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或“初次违法”等法定条件。
2.对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体现,目的在于转变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罚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对未列入“减免责清单”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等规定中相应情形的,可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4.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2日,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