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质监函〔2010〕
关于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电梯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电梯的运行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现重申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电梯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由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二、电梯轿厢内必须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守则》。
三、轿厢内必须张贴
四、必须有完善的电梯钥匙(包括三角钥匙等)管理制度。
五、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要配置监控录像装置。
六、鉴于
(一)载货用途的
(二)对
七、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每次进行维护保养时都要认真检查轿厢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张贴情况,发现有缺损脱落的,应主动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八、本通知自2010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