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100MB2C91891K/2010-00091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0-04-28
关于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穗质监函[2010]203号
2010-04-28

关于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28  浏览次数:-
穗质监函〔2010〕203号

穗质监函2010203号

关于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电梯使用单位:

为加强对电梯的运行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现重申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电梯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由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二、电梯轿厢内必须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守则》。

三、轿厢内必须张贴“儿童需由成人陪同标识,轿厢门内侧必须张贴“禁止推门标识。

四、必须有完善的电梯钥匙(包括三角钥匙等)管理制度。

五、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要配置监控录像装置。

六、鉴于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未对运行速度在1m/s以下电梯的门开启力进行规定,为防范电梯运行时乘客擅自非正常打开轿厢门而引发的事故,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载货用途的“旁开门式电梯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当仅用于运载货物;

(二)对“旁开门式电梯建议要派专人负责操作电梯。

七、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积极向使用单位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每次进行维护保养时都要认真检查轿厢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张贴情况,发现有缺损脱落的,应主动向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八、本通知自20104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