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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04-0012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4-11-29
名称: 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办法
文号: 穗药监法[2004]375号 发布日期: 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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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4-11-29  浏览次数:-

穗药监法〔 2004 375

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办法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办法》已经20049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41118日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穗府法审〔 2004〕 55号)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112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委托其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本办法。

分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市局的名义进行。

第三条 市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由市局负责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由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的 “便民原则 ,市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事项,申请人直接向市局申请的,市局仍然应当受理。

市局直接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受理的处室应当将受理和办理的结果适时通报申请人所在辖区的分局。

第五条 市局委托分局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市局与分局应当签订《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格式见附表)。

第六条 《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应当载明市局和分局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实施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市局和分局行政负责人的名字、签订委托书的日期及委托事项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项目。

第七条 《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的清样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市局的名义报送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后,由市局与分局签订委托书。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分局,一份留市局办公室存档。市局政策法规处和市局负责实施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各复印一分委托书备存。

第八条 《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签订后,在市局和受委托的分局的办公场所公布,在市局的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分局有公众信息网站的,也应当同时公布。

第九条 受市局委托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分局,不得将市局的委托事项再次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受委托的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的格式见《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有关文书格式规定》。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确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局。

分局向市局转送申请材料的期限,根据合法合理的原则和具体行政许可事项性质的不同,由市局负责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与分局商定,报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在委托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在一般情况下,市局通过分局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市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向分局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分局收到行政许可证件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剩余的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市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如果时间紧迫或者申请人提出要求,可以由市局经办人直接通知申请人受领行政许可证件。市局应当把自己送达的情况告知申请人所在地的分局。

第十三条 《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12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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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