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12-0007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12-01-10
名称: 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食药监餐〔2012〕72号 发布日期: 2012-01-1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0  浏览次数:-
穗食药监餐〔2012〕72号

穗食药监餐〔201272

关于印发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部门、教育局、旅游局:

《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旅游局

                   2012年1月10

 

 

 

 

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

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发挥示范单位的辐射作用,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千百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区、区(县级市)的创建、申报、考核评价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旅游局等部门成立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承担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区、区(县级市)的考核评价、授牌及授牌后管理工作。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

各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本级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教育行政、旅游行政等部门做好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程的组织创建、受理申请、初审、推荐和授牌后管理工作。

鼓励食品、旅游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宣传推广和组织推荐工作。

    第四条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诚信守法经营,本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含B级)。

(三)连续三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2.建立并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一次性餐具等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

4.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5.积极采用省有关文件推荐的先进管理方法。

(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监督检查结果等。

(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5%

第五条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美食广场)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区域内餐饮服务基础好或影响大,餐饮服务提供者总数不少于20个(美食广场不少于10个)。

(二)街区(美食广场)内外环境整洁,周围无明显污染源。

(三)街区(美食广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诚信守法经营,不存在无证照经营现象。

(四)街区(美食广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含B级)。

(五)街区(美食广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1.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2.建立并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一次性餐具等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和培训率均达到100%

4.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六)街区(美食广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街区(美食广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为示范街单位创建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宣传栏,公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大宗原料供应商资质、监督检查结果等。

(八)街区(美食广场)所在行政街或社区设立创建机构,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宣传栏,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创建方案和创建要求、安全饮食知识、餐饮服务投诉举报电话等,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九)公众对街区(美食广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不低于80%

(十)街区(美食广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0%

(十一)街区(美食广场)内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不低于50%

第六条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区(县级市)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辖区镇(街)等相关政府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制定明确的考核目标,镇(街)等相关政府部门能够100%达到该考核目标。

(二)建立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领导与工作机构,财政有经费支持保障。

(三)执法监督队伍配备有力,辖区内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

(四)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健全,辖区食??

(五)设立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不低于70%

(六)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其中B级及以上不低于80%

(七)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食堂、工地食堂均持证经营。

(八)旅游景区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持证经营。

(九)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对集中的街区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活动。

(十)农村集体聚餐(100人及以上)备案率不低于90%

(十一)辖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二)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平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85%

(十三)辖区内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的数量达到全市各区(县级市)的前三名以内。

第七条  申报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标准进行创建,由该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行政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美食广场)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进行创建,由该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美食广场开办者向所在行政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街区提交的资料初审同意后,向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进行推荐。

申报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标准进行创建,由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美食广场)、示范区(县级市)审评的,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1.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申请书;

2.本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经营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3.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量化分级标识标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

4.连续三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5.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的证明资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说明资料、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说明资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记录等);

6.本单位过去一年内食品安全抽检报告;

7.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美食广场):

1.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美食广场)申请书;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册,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量化分级、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街区(美食广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经营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4.街区(美食广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的证明资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说明资料、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说明资料、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记录等);

5.街区(美食广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6.街区(美食广场)所在行政街或社区设立创建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餐饮服务投诉举报等工作情况的证明资料;

7.街区(美食广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过去一年内食品安全抽检报告;

8.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三)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

1.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申请书;

2.本辖区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100%达到考核目标的证明资料;

3.本辖区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领导与工作机构、财政投入证明资料;

4.本辖区执法监督队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证明资料;

5.本辖区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和工作情况证明资料;

6.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情况证明资料;

7.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证明资料;

8.本辖区学校食堂、机关企事业食堂、工地食堂名册,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量化分级、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9.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册,包括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10.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对集中的街区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创建活动的证明资料;

11.农村集体聚餐(100人以上)备案情况汇总资料;

12.本辖区连续三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汇总资料;

13.本辖区过去一年内>

14.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九条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街区、单位的考评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由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考评细则、组建审评专家组和承担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通过考评,拟评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美食广场)、示范区(县级市)的,需向社会公示10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通过公示,评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美食广场)、示范区(县级市)的,分别授予“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区(美食广场)”、“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县级市)”称号,颁发牌匾,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美食广场)、示范区(县级市)的示范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广州市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已获得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资格的单位、街区(美食广场)、区(县级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情节严重的,由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通报取消示范资格。示范期间,示范单位、街区(美食广场)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示范区(县级市)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立即取消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合法授予而擅自使用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区(美食广??不正当方法获取示范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区、区(县级市)考核评价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属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非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广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街区、区(县级市)考核评价工作中有徇私舞弊、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由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其归属的工作单位进行通报,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所指先进管理方法包括五常法、六T法等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五常法,指以常整理、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为主要措施的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六T法,指以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为主要措施的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