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价函〔
关于餐饮、旅游、房地产、医疗行业及专业批发市场使用明码标价牌(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物价局印发《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广州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广州市房地产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明码标价的各项规定,方便经营企业、收费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现就我市餐饮、旅游、房地产、医疗行业和各专业批发市场使用明码标价牌(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监制的餐饮、旅游、房地产、医疗行业和专业批发市场的明码标价牌(签),原旧版的标价牌(签)同时停止使用。经营企业、收费部门确需继续使用原旧版标价牌(签)的,要报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使用,并要标示
二、餐饮业使用的《广州市餐饮业菜谱》、《广州市鲜活商品价目牌》、《商品价格签》标价牌(签);商品房销售使用的《广州市商品房价目》、房屋租赁使用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价目》标价牌(签),均可到市内各定点经销商店(名单附后,下同)购买使用。也可按规定的标价内容自行设计标价牌(签),并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审核监制后自行印制和使用。
三、旅行社使用的《广州市旅行社服务价目》标价牌(签);游览参观点使用的《广州市旅游景点门票价目》标价牌(签);房地产中介服务使用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和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的《广州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收费价目》标价牌(签);医疗单位使用的《广州市医疗服务价目》、《广州市医疗单位药品价格》标价牌(签)的,经营企业、收费部门可按规定的标价内容自行设计标价牌(签),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审核监制后自行印制和使用,或委托广州市价格监测中心印制。
四、上述经营企业、收费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行业特点和经营需要采用电子荧屏或电子触摸屏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但必须报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和使用。
五、标价牌(签)审核监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驻穗单位、市属单位、跨地区企业报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区属单位、民营企业、个体户及无业务主管部门的非跨地区的企业报所属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区监制的标价牌(签)只限在本辖区内使用,不得跨区使用。需跨区使用的标价牌(签)报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审核监制。
六、
七、经营企业、收费部门印制特色标价牌(签)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印制特色标价牌(签)的理由,同时提交特色标价牌(签)的式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资料。市、区物价部门按照《广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广州市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广州市房地产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八、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广州市物价局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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