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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15-0003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5-04-03
名称: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号: 穗食药监食餐〔2015〕52号 发布日期: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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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3  浏览次数:-

穗食药监食餐〔2015〕52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各学校、幼儿园:

为规范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征求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意见,并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市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3日

 

 

(联系人:叶慧,联系电话:81740062)

 

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

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在学校食堂烹调间、洗消间、备餐间、仓库等食品加工制作、仓储关键环节安装的,监控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加工制作等过程,记录存储监控信息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管理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师生、家长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的系统。

第三条  广州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幼儿园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活动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食堂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学校主管部门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

第五条  视频监控系统是学校食堂加强自我管理的方式。

视频监控系统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辅助手段,视频监控系统提供的信息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证据。

鼓励师生、家长等社会监督力量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第六条  学校食堂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贯彻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时监控和翻查功能,每周至少2天对每餐次的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控或翻查察看;

(三)对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监控时间、监控地点、监控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措施、监控人员等,记录内容作为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

(四)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从业人员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对多次违规的从业人员应调离岗位,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再次上岗,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

(五)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时应当翻查视频监控系统,督促食堂从业人员规范操作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翻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按本条第(四)项处理;

(六)鼓励通过回放视频监控内容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意识。

第七条  学校校长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督促学校食堂建立并贯彻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制度;

(二)确保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等的资金投入,保证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作;

(三)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每周至少一次翻查视频监控系统和检查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情况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食堂及时整改。

第八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监管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行为进行督导巡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频次纳入督导频次,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每月将督导巡查情况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监管执法机构上报的督导巡查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专项整治计划。

第九条  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行政区域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情况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二)每周至少2次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作、监控时间、监控地点、监控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措施、监控人员等,抽查频次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三)对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四)对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随机翻查各时间段的视频监控信息,特别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段内的信息,以便掌握食堂的日常运作状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

(五)应当定期向学校主管部门通报以及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或报告。

第十条  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如下监管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和学校食堂建立并贯彻执行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二)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行为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鼓励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向师生、家长等社会监督力量公开。师生、家长等社会监督力量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存在操作不规范或违法违规行为,可向食堂、学校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