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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14-0003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4-09-21
名称: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食药监食执〔2014〕583号 发布日期: 20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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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1  浏览次数:-

穗食药监食执〔2014〕583号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1日

 

广州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举办的由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二)提前20个工作日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以下活动信息:重大活动名称、参加人数、举办时间和地点;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及通讯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入住酒店、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特殊情况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告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所必需的证件、交通、食宿等工作条件;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预算外的重点品种食品监测、现场快检及生产加工环境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活动预算。

(四)服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安排。

(五)不得擅自供应未经监管部门审核的食品。

(六)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1.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具备与重大活动就餐人数、供餐形式、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3.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相当于A级标准条件的评定由三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按量化分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我市食品安全情况或相关规定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餐饮服务安全。

(二)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四)实施原材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妥善保留采购票据等相关信息。

(五)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加工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

(六)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活动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七)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种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密闭冷藏48小时以上,并记录食品名称、留样日期、留样时间等内容。

(八)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签订责任承诺书。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十)禁止使用下列情形的食品: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菜谱审查后,认为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

2.检验呈可疑阳性的。

3.未能出示有效采购索证材料的。

4.超过保质期限的。

5.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6.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酒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来文和工作内容、信息等材料,确定该项工作是否属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并确定监管级别。

(二)对确认不属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对确认属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定相应监督管理方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重大活动开展前,组织2名或以上的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核评估,填写执法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要求主办单位更换。

(四)做好人员、物资、车辆等食品安全监管准备工作,必要时对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专项培训。

(五)重大活动举办期间,选派2名或以上的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每个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驻点或巡查监督。

(六)组织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重大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分为三级:

一级:在本市举办的国家、国际性重要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级: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政府在本市举办的重要活动。

三级:区(县级市)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

第八条  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督导工作;负责落实一级、二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组织由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跨区域三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各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县级市)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在该区举办的三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一级、二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市及各区(县级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手册或指南。

第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携带食品快速检测箱,对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进行检测,重点开展亚硝酸盐、农药残留、有毒重金属等的快速检测。检出可疑阳性的样品,立即封存,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理。

市及各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派遣或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重大活动期间,及时互相通报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期间,发现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会同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更换菜谱、加强监督检测、更换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各类措施,及时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发生疑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权限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对涉及重要活动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