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法〔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现将市局制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从2011年4月10日起,全部行政处罚案件按《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如查办的经济违法案件,不在《标准》所列的法律法规之内,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在新执法软件上线之前,使用现有的执法软件办结经济违法案件,待新软件上线后,使用新执法软件查办全部经济违法案件(包括目前没有使用执法软件的广告违法、逾期年检、屠管等类型案件)。
三是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有关处室将及时给予指导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使《办法》和《标准》更加贴近执法实践。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
第八条
(一)无照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能够引导办照;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超经营范围经营的项目不属于国家前置许可审批项目;
(三)营业执照过期、未按期缴纳实收资本、逾期年检和验照不超过
(四)企业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牌匾)不规范,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但未产生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和商标不构成侵权;
(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身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
(六)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
前款第(一)项所称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七)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三)销毁或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利用自然灾害、流行性疫病等突发性事件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破坏环境资源的;
(六)在政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需整治的违法行为的;
(七)被行政处罚后
(八)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违法情节恶劣,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一)达到追诉标准或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十二)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轻微级别考量情形,但不符合轻微级别内具体档次所列违法情节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主管局长审批有前款所列情形,需要从对应处罚级别升降一级进行处罚的案件;局长审批需要从对应级别升降两级进行处罚的案件。
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在《裁量标准》所列级别之外实施处罚(包括免于处罚)或罚没金额
在同一级别内降档减轻或升档加重处罚的,可以由办案部门在《案件终结报告》及《处罚建议审批表》中列明原因后自行决定,不需要提起有关事项审批。
在执法软件系统中,自动对所有不按对应级别和档次处罚的案件进行标记。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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