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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11-0008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1-04-07
名称: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文号: 穗工商法〔2011〕135号 发布日期: 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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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07  浏览次数:-

穗工商法〔 2011 135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现将市局制订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从2011410日起,全部行政处罚案件按《办法》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如查办的经济违法案件,不在《标准》所列的法律法规之内,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在新执法软件上线之前,使用现有的执法软件办结经济违法案件,待新软件上线后,使用新执法软件查办全部经济违法案件(包括目前没有使用执法软件的广告违法、逾期年检、屠管等类型案件)。

三是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有关处室将及时给予指导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使《办法》和《标准》更加贴近执法实践。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类型,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情形或依法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的,应当先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的,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原则上应给予 30日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八条  对下列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无照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能够引导办照;

(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超经营范围经营的项目不属于国家前置许可审批项目;

(三)营业执照过期、未按期缴纳实收资本、逾期年检和验照不超过 1个月;

(四)企业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牌匾)不规范,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但未产生实质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和商标不构成侵权;

(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身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

(六)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

前款第(一)项所称 “无重大危害行业 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且经营行为不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将违反《公司法》等 2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分为严重、一般、轻微三个级别,要求我市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应当考量情形,以及各级别所列违法情节档次,实施裁量权。

第十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轻微级别内档次所列情节,应在轻微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行为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经营的商品是违法商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七)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有下列考量情形之一,且违法情节符合《裁量标准》严重级别所列情况,应在严重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三)销毁或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利用自然灾害、流行性疫病等突发性事件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危害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和利益、破坏环境资源的;

(六)在政府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需整治的违法行为的;

(七)被行政处罚后 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八)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违法情节恶劣,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一)达到追诉标准或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 “两虚一逃 案件;

(十二)达到追诉标准但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工商部门处理的案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没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考量情形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轻微级别考量情形,但不符合轻微级别内具体档次所列违法情节的,应在《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档次,选择处罚幅度。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裁量标准》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原则上应选择严重级别处罚,如果选择轻微级别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予以说明,并就此提起有关事项审批,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才能选择轻微级别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认为《裁量标准》所列级别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不妥当,需要跨级别或在级别以外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免于、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予以说明,并就此提起有关事项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能选择跨级别或在级别以外的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主管局长审批有前款所列情形,需要从对应处罚级别升降一级进行处罚的案件;局长审批需要从对应级别升降两级进行处罚的案件。

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在《裁量标准》所列级别之外实施处罚(包括免于处罚)或罚没金额 30万元以上的,以及分局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案件。市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全系统罚没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在同一级别内降档减轻或升档加重处罚的,可以由办案部门在《案件终结报告》及《处罚建议审批表》中列明原因后自行决定,不需要提起有关事项审批。

在执法软件系统中,自动对所有不按对应级别和档次处罚的案件进行标记。

第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以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或机构自由裁量行使不当,应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裁量标准》有关 以下 不包括本数,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 “ ……以上 …… 以下 ……”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4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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