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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一、凡是提供房屋买卖、有偿转让、租赁和服务的房地产经营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采用价目表
房地产经营者可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zwjj.gov.cn)下载价目表样式,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制作。
二、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座落位置、每栋楼的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公建配套面积、付款方式、交楼时间和优惠折扣以及每个在售单元的楼栋、房号、楼层、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等;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经营者需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销售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保留调价前的有关资料,以备查对。
四、房地产经营者提供房屋租赁、二手房出售的,应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二手房出售价目表(样式)》(见附件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按照《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样式)》(见附件3)规定的项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备注,并将房屋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依法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标示出来。
六、房地产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和收费必须合法、合理、准确,必须兑现销售和租赁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及租赁合同签署后,房地产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把本应提供的无偿服务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变相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及收费。在交楼时,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房和提供服务时,要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不得以模糊赠售的行为来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使用“多少元起”、“均价多少元”等模糊标价。
八、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做好明码标价记录,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广州市城区房地产明码标价的价目表由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辖区内的价目表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未经监制的价目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销售。
十、广州市城区房地产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印制特色价目表的,需经广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从化市、增城市、番禺区、花都区辖区内的房地产经营者需印制特色价目表的,由当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
十一、房地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式)
2.广州市房屋租赁、二手房出售价目表(样式)
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样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