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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12-0006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2-10-08
名称: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穗工商食〔2012〕321号 发布日期: 201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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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

穗工商食〔 2012 321

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食安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穗食安委〔 2012〕 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举报奖励发放范围

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奖励的发放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销售含违禁物质的供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

(二)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三)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五)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六)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的;

(七)违法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或更改食品有效日期的;

(八)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九)违法违规销售“地沟油”等劣质食用油脂;

(十)违法违规屠宰牲畜(猪、牛、羊),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牲畜产品;

(十一)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十二)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经营食品的;

(十三)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食品标签、外包装不规范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二、统一举报奖励发放标准

根据违法事实被发现的难易程度,以及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和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级别及标准如下:

(一)一级举报。违法经营场所非常隐蔽,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举报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有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 4- 5%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违法经营场所比较隐蔽,违法行为较难被发现,举报人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相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 2- 3%给予奖励。

(三)三级举报。违法经营场所位于公众场所,违法行为容易被发现,如在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居民生活区、临街铺面等场所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营业执照销售食品的行为,举报人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 1%给予奖励。

以上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计算的奖励金,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 50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但没有罚没款项的案件,给予举报人 500元奖励。

三、做好奖励经费预算安排

2012年的举报奖励经费由各分局先行垫支,每个季度结算一次报市局,市局统一汇总并向市食安办申请,然后按照各单位的实际发生额划拨给分局。举报奖励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分局每年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局。

2013年起,各分局要将食品安全奖励经费年度发放计划报市局,市局统一汇总后报市食安办。

四、严格举报奖励发放程序

对于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和规范管理,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工商食〔 2012〕 87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有效期至 2017109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1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穗工商食(2012)32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