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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06-0011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6-03-09
名称: 关于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文号: 穗价[2006]5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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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09  浏览次数:-

穗价〔 2006〕 56

关于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市电器维修行业协会,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粤价〔 2005〕 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州市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统一使用经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广州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 (以下简称《维修价目表》 )和《广州市家用电器零配件价目表》(以下简称《零配件价目表》) ,样式见附件 23。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可按监制的格式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 www.gzwjj.gov.cn下载 )自行印制。

广州市电器维修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使用的《维修价目表》和《零配件价目表》统一由广州市电器维修行业协会制作和免费发放(协会联系电话: 83492865)。

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因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需制作特色价目表的,需报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监制后方可印制使用。

二、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悬挂《维修价目表》和《零配件价目表》,也可以通过公示栏、手册、电脑触摸屏和滚动屏幕等方式,将《维修价目表》和《零配件价目表》所列的维修项目标准向维修用户予以明示。提供上门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向维修用户出示与经营场所公布的价目表内容相一致的维修项目和标准,便于用户查询。

三、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时,应主动出具结算清单。结算清单应如实写明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更换零配件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上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还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广州市电器维修行业协会要认真做好本行业协会成员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监管、协调工作,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及时解决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行业价格秩序。

五、各区、县级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各种渠道,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发到经营者手中,切实抓好本地区家用电器维修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工作落实。广州市物价局将组织对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明码标价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单位,将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增城市、从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参照执行。

七、原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关于特印广州市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的批复》(穗价检函〔 2003〕 96号)停止执行。

 

 

附件:

1.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粤价〔 2005〕 231号)

2.《广州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收费价目表》式样

3.《广州市家用电器零配件价目表》式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