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一)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二)使用降价标价签,应当真实、准确地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规格、等级、质地、原价和现价,并注明“换季”、“库存积压”、“临近保质期”、“歇业”、“停业”、“转产”、“残次”、“处理品”、“优惠”等降价原因。有附加降价条件的,要如实标明降价的附加条件。
(三)降价标价签上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的,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商品和服务在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没有成交过的,不能作为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价。
(四)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完整地保留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的交易票据,如售货小票、交易凭证等,以备查证。
(五)阶段性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注明降价期间。降价期间结束后应恢复使用非降价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价签。
(六)组合服务项目中个别分项目降价或每个分项目降价幅度不同的,应按分项目逐项标明。
(七)以折扣形式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降价标价签应标明折扣前的价格和折扣幅度。
二、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构原价。经营者不能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价格的行为。
(二)虚构降价原因。经营者不能提供真实降价原因的行为。
(三)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在原价的基础上折扣优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四)使用降价标价签时,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具有误导性的语言、文字。
(五)不按规定使用降价标价签。
三、降价标价签的监制
(一)降价标价签辅以黄色表示。
(二)
(三)需要自制特色降价标价签的,由经营者向市或所属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监制后自行印制使用。
(四)降价标价牌和价目表的监制和使用,按照上述降价标价签的规定执行。
四、违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经营者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处罚。
五、工作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明码标价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制止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中的不正当标价行为,作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降价商品标价签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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