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质监〔20
1
1〕
208 号
关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地
方
技
术
规
范
管
理
办
法
的
通知
局属
各
单位
、
机关
各
处(
室
)
,各
有
关单
位
:
《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
法
》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
过,
现
印发
给
你们
,
请遵
照
执
行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年11月29日
(联
系
人:
杨
中浦
,
联系
电
话
:
832
2
8
1
1
6
)
广州
市
地
方
技
术
规
范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适
应
广州
市
经济
社
会发
展
和规
范
市场
经
济秩
序的
需
要
,
规范
广州
市
地方
技
术规
范
的制
定
和管
理
,
依
照
《广
东省
标
准化
监督
管
理办
法
》等
规
定,
制
定本
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法
所
称广
州
市地
方
技术规
范
(
以下
简
称技
术
规范
)
是指
用
于规
范
我市
市
场经
济
、
城市
管
理和
社
会服
务
等方
面
秩序
,
经
相关
部
门协
商
一致
,
并
由标
准
化主
管
部门
发
布或
会
同有
关
部门
联合
发布
的
规范
性
技术
文件。
第三
条
对于
国
家标
准
、
行
业
标准
和
地方
标
准缺
失
或明
显不
能
满足
我
市需要
,
而又
需
要在
广
州市
统
一的
技
术要求
,
可制
定
不低于
以上
标
准要
求
的技
术
规范
,
在
广州
市
相关
行
业和
领
域推
荐
使用
,规
范相
关
行业
有
序发
展。
第
四
条
广州市质
量
技术
监
督局
(
以下
简
称市
质
监
局
)
负责
组
织技
术
规范
的
立
项
、
审
定
、
编号
、
发
布等
工作
,
我
市各
有
关行
政主
管部
门
应鼓
励
本部
门
各相
关
单位
开
展地
方
技术
规
范的
制
定
,
并推动
地方
技
术规
范
的实
施。
第五条
技术规范应以科
学
、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符合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和
强制
性
标准
的
规定
,
符
合产
业
政策
的
要求
,
与国
家
标准
、
行业
标
准、
地
方标
准
协调
一致。
第二章
制定
程序
第六
条
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
请
、立项、起草
、
征求
意
见、
审
定、
发
布
。
第七
条
本市有关管理部
门
、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
标
准化
专
业学
术
团体
等
可根
据
本办
法
的要
求
,
提出
技
术规
范
项目
的申
请。
第八
条
申
报技
术
规范
应
填
写
《
广州
市
地方
技
术规
范
制定
(
修
订
)
计划
项目
申
报
表
》
(
见附件
1
)
,
并
提
交有
关
项目
的
目
的
、
意
义、
适用
范
围和
主
要技
术
内容
等
材
料。
第
九
条
技
术规
范
的申
报
中如
涉
及有
关
行政
主
管部
门
的职
责
,
应征
求
市行
政
主管
部
门意
见。
第
十
条
技
术规
范
项目
每
年分
两
次立
项
,申
报
截止
时
间分
别
为
每年的
3
月
3
1 和
6
月
3
0
日。
申
报单
位
对拟
制
定的
技
术规
范
项目,
应在
国
家标
准
、行
业
标准
和
广东
省
地方
标
准等
范
围内
进
行查
新。
第
十一
条
市
质
监
局对
申
报项
目
进行
初
审,
项
目经
初
审后
组
织
专家
对
申报
项
目进
行
论证
,
对
通过
论
证拟
立
项的
项
目在
市
质监
局网
站上
公
布,
征
求社
会
各界
意
见,
时
间不
少于
1
5
日
,经
收
集意
见综
合分
析
后,
确
定立
项
项
目。
第
十二
条
起
草
单
位应
在
充分
调
研
、
综
合分
析
或试
验
验证
的
基
础上
编
写技
术
规范
征
求意
见
稿和
编
制说
明
,
并广
泛
征求
和
采纳
相关
管理
部
门
、
企业
、
行
业协
会
、
科研
机构
、
标
准化
专
业学
术
团体
和专
家及
用
户的
意
见
,
形
成
技术
规
范的
送
审稿
,
向
市质
监
局以
书
面形式
提交
组
织专
家
评审
会
的申
请。
第十三
条
起草单位应认真撰写编制说明,并作为技术
规范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编
制
说明
应
包括
以
下内
容
:
(
一
)
项目
的
目的
和
意义
;
(
二
)
工作
情
况介
绍
;
(
三
)
项目
涉
及技
术
在广
州
市的
基
本情
况
;
(
四
)
技
术规
范
起草
过
程中
的
编制
原
则和
主
要内
容
的确
定
论
据
(包
括
试验
、
统计
数
据
);
(
五
)
与
有关
的
现行
法律
、
法规
和强
制
性国
家
标
准
、
行
业标
准
、
广东
省
地方
标
准及
技
术规
范
的关
系;
(
六
)
重大
分
歧意
见
的处
理
经
过、
结果
和
依据
;
(
七
)
贯彻
技
术规
范
的要
求
和措
施
建议
;
(
八
)
其他
应
予说
明
的事
项
。
第十四
条
技术规范项目从立项至形成送审稿时间原则不超过
2
年
,
技术规
范
起草
过
程中
如
需调
整
名称
或
终止
项
目时
,
项
目主
要
承担
单
位应
及
时提
出
书面
申
请,
说
明理由
,
报市
质
量技
术
监督
局批
准,
方
可实
施。
第三章
评审
及
发布
第十五
条
市质监局应在收到起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申请后
1
0
个
工
作日
内
作出
答
复
。
对
符合
条
件的
项
目,
市
质监
局
专家
对
技
术规
范
进行
审
定
,
项
目
涉及
相
关主
管
部门的
,
应会
同
项目
主
管部门
共同
组
织专
家
对技
术
规范
进
行审
定。
第十六
条
技
术
规
范的
审
定应
采
用会
审
形式
,
专家
应具有
代
表
性,
且
不少于
5
人。
主
要审
查
以下
内
容:
(
一
)
技术
规
范制
定
程序
;
(
二
)
技术
规
范的
送
审稿
;
(
三
)
技术
规
范的
编
制说
明
;
(
四
)
征求
意
见及
意
见处
理
情况
;
(
五
)
技术
规
范制
定
过程
中
的其
他
相关
资
料
。
第十
七
条
通过审定
后
,
起草
单
位根
据
专家
审
定意
见
进行
修
改
,
形成
技
术规
范
报批
稿
,
经主
管
部门
同
意后
,
报
市质
监
局审
核
。
起草
单位
提
出报
批
应提
交
以下
材
料:
(
一
)
广州
市
地方
技
术规
范
报批
签
署表
(
见附
件
2
);
(
二
)
广州
市
地方
技
术规
范
报批
稿
(文
本
及电
子
文
档
)
;
(
三
)
技术
规
范编
制
说明
;
(
四
)
技术
规
范征
求
意见
稿
;
(
五
)
意见
汇
总处
理
表(
见
附
件
3
);
(
六
)
技术
规
范送
审
稿
;
(
七
)
技术
规
范审
查
意见
及
名单
(
见附
件
4
);
(
八
)
其他
起
草过
程
中的
有
关技
术
文
件
。
第
十八
条
市
质
监
局对
技
术规
范
送审
稿
的格
式
及报
批材料
的
完
整性
进
行审查
,
审查
通
过后
统
一编号
,
并由
市
质监
局
统一
发
布或会
同主
管
部门
联
合发
布。
第
十九
条
审
定
未
通过
的
技术
规
范应
按
照评
审
意见
进
行修
改
完
善
,
并重
新组
织
专家
评
审
,
如项
目存
在
严重
技
术问
题
、
项目
内
容明
显不
适
应行
业
需
要
、
项
目与
国
家相
关
标准
冲
突明
显
等情
况
下
,
市质
监局
可
根据
专
家意
见
确定
对
项目
进
行调
整
或终
止。
第三章
其
他
第二
十
条
技
术
规范
的
编写
应
符
合
GB/
T
1
《
标
准化
工
作导
则》
系列
标
准的
要求。
第
二十
一
条
市
质
监局
应
对发
布
技术
规
范目
录
予以
公告,
并
提
供地
方
技术
规
范文
本
查询
信息。
第
二十
二
条
技术
规范
发
布后
,
需要
进
行修
改
或补
充
的,
起
草
单位
或
项目
相
关单
位
可提
出
申请
,
报
市标
准
化主
管
部门
审
查
,
按规
定程
序
组织
专
家审
定
后
,
由市
质监
局
按规
定
发布
技
术规
范
修改
通知
单。
第
二十
三
条
当相
关国
家
标
准
、
行业
标
准和
地
方标
准
发布
后
,
原起
草
单位
应
及时
组
织对
地
方技
术
规范
进
行论
证
,
并向
质
监局
提出
对技
术
规范
进
行修
改
、废
止
或继
续
使用
的
建
议。
第
二十
四
条
技术
规范
的
复审
周
期一
般
不超
过
五
年
。
复审
周
期
届满
,
原起
草
单位
应
及时
进
行复
审
,并
将
复审
结
果报
市
质监
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
十
五
条
本办法
自
发布
之
日起
施
行,
有
效期
五
年,
有
关
法
律政
策
依据
变
化或
有
效期
届
满,
根
据实
施
情况
依
法评
估
修
订
附件列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