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联合〔2004〕930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禽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禽畜批发市场的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广州市禽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禽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
2004年12月1日
第一条 市场开办者对市场依本规范进行管理负总责。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规范管理的相关内容作出约定。
第二条 市场内禽畜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禽畜进出货台账制度,详细记录禽畜的来源、种类、销售去向、交易数量等情况。
第三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广州市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执行。
第四条 市场内禽畜存放应当有序,严禁占道存放,必须按规定划分的经营场所经营,重叠存放的禽类,每层应当设置隔离存粪板,防止粪便下泄,畜类动物不能重叠存放。
第五条 经营禽畜的档内不得住人,并应当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数量,每档一般不得超过3人经营,非从业人员(包括老人、小孩、孕妇)不得在市场内食住。
第六条 禽畜批发市场内不得宰杀禽畜。
第七条 应当建立病死动物收集池,市场开办者负责监督经营者将病死动物放入收集池,并及时报请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场内应设有专职粪便收集员,粪便日产日清,不得排入下水道、周围环境水体及用作肥料,必须用运粪专用车辆及时清运,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疫情期间应当对动物粪便进行消毒,然后再清理,作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条 禽畜市场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如三级隔渣沉淀池或生化处理站,并经消毒后达标排放。现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除使用投石灰等办法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外,还应当加紧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九条 禽畜批发市场必须进行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新设立的批发市场应按有关规定建设环保及防病设施,使外排污水和噪声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 市场应设置淋浴更衣室、卫生间,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监测,按照卫生防护要求戴口罩、带胶手套、穿水鞋、穿工作服,坚持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勤消毒)。从业人员所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具未经消毒处理,严禁带出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 市场内及周边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的要求,保持干净整洁,通风干燥。严格控制地面扬尘,市场每天冲洗一到二次,消毒一次,车辆每次进出市场必须消毒。保洁时间必须覆盖营业时间,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不得在市场设施上乱拉挂、乱张贴。
第十二条 市场内必须设置标准垃圾桶,每个档位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不得乱丢、乱扔、乱倒,保证垃圾不落地。
第十三条 市场内除“四害”的密度应当达标,市场开办者应当与除“四害”专业人员签定协议,每月开展两次除“四害”活动,应当有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下水道应当设有专门的防鼠栏栅,沙井口安装专用防鼠防蚊闸板,粪便应当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四条 市场内经营业户应当证照齐全,做到亮照经营,市场内不得经营饮食、杂货店。
第十五条 市场内的招牌广告设置应规范,不得设置与注册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招牌广告。
第十六条 市场内经营国家林业局公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内的种类(其中梅花鹿、马鹿、尼罗鳄、湾鳄、暹罗鳄不能在市场内经营销售),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进入市场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持有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开具的运输证明;从省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应持有地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禁止经营利用果子狸、貉、獾、旱獭等高危野生动物的规定,严禁收购、出售、加工、贮藏上述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不少于15平方米场所用于动物检疫。入场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禽畜动物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方可销售。严禁收购、出售、加工、贮藏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第二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禽畜批发市场进行监管和指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违反本管理规范,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地方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