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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03-0013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3-09-05
名称: 关于印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穗工商[2003]454号 发布日期: 20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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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05  浏览次数:-
穗工商〔2003〕454号

 穗工商〔2003454

关于印发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344号文)和市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95

 

穗府200344

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关决定精神,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时资金一次缴付有困难的,允许其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5%,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公司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二、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投资者开办科技型企业,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60%(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属高新技术成果(经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占注册资本或股权的比例不受限制。出资者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投资者在作价入股协议中约定出资形式,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认,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

  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均改为后置审批。
  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以方便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同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审批。在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后,即通知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对后置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承诺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同时,通过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平台,会同相关部门办结有关批文或许可证。
  对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申办人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并通过企业年检予以审核把关。

  四、放宽对集团有限公司和连锁经营的限制

  凡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只要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均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连锁经营”注册登记,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

  五、放宽对办理证照、年审项目的限制

  取消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和印制商标单位、商标代理组织的审批。取消对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广告审查员资格、广告专业技术资格、经纪人从业人员资格、商标代理人资格的核准。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作为企业开业、年检、评比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费、咨询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应由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负责,企业按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缴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将其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

  六、放宽对企业登记事项的限制

  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可凭身份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注册登记。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一年。
  在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试行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时不写具体经营项目的注册事项改革,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可自行组织经营”。其他行政区域可按经营范围的大类注册登记。企业要求写明具体项目的,从其意愿。
  除章程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和联营企业外,其他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定经营期限。
  新设立的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股东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变更事项的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本企业工作人员领取营业执照。

  七、放宽对部分企业设立条件的限制

  对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归国留学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创办各类企业,其开业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对在科技园、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内申办企业,只要园区建设已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企业场地使用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可对企业实行预备期制度,发给一年期的营业执照。一年内企业完备相应的手续后,再换发营业执照。

  八、放宽对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登记条件的限制

  对申办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的,只要不涉及金融业务,符合公司登记基本条件,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限于货币出资),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九、放宽对市场开办登记的限制

  市场开办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商业发展规划要求,即可先核发用于筹建的一年期市场登记证,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市场登记证。

  十、放宽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限制

  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动产作为抵押借款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提供的资料确能证明其拥有合法所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3]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明确有关操作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关于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
  (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决议。
  2
.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载明分期缴资期限及每期入资金额、出资比例等内容的((公司章程》: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缴纳首期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同时提交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按照本细则第二条执行。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办理企业登记事项:
  1.对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根据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实际金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本××万元(实缴、××万元)”,营业执照有效期与允许分期注资的时间一致。

2.对已按期实缴注册资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的,根据其提交的《验资报告》及银行入资凭证或《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变更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缴足的,删除营业执照上的“实缴××万元字样。
  3.对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和公司成立后半年内未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须要求投资者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变更和注销手续。
  4.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企业再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须要求其一次全额缴足。
  5
.允许投资者将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变更为其他出资方式。对变更为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须一次到位,并应进行重新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6.对注册登记费的收取,按投资者认缴的注册资本一次性收取;对其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办理实缴部分变更手续的,不再收取实缴部分的登记费和变更费。
  (三)公司全部资产到位前,公司及投资者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凭营业执照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二条  关于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
  (一)符合条件的投资音,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者拥有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属证明文件。
  2
.高新技术成果须提交地市级以上(含其它省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认定文件。
  3
.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协议。
  4
.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载明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及作价出资额、出资比例内容的《企业章程》。
  5.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办理企业登记事项:
   1.科技型企业是指技术产品生产、技术贸易、技术开发等类型的企业。
  2
.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须在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栏后注明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价值金额。
  3.对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和公司成立后半年内未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须要求投资者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变更和注销手续。
  4.允许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的出资变更为其他出资方式。对变更为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须一次到位,并进行重新验证,出具验资报告。
  (三)《若干规定》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另有约定并经市科技局同意,其在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所占的比例可超过60%。
  第三条  关于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
  (一)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全体投资者签署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承诺书》。
  《承诺书》应体现以下内容:我们已认真阅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和须知,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后置审批项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由此弓: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
  1.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在未获得前置审批前,可向其核发用于筹建、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后用括号加注本执照仅用于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项目中只是个别项目涉及前置审批,在该项目未获得前置审批前,可向其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并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内将该项目置于最后表述,用括号加注“筹建,该项目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3
.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项目涉及后置审批,在未获得后置审批前向其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后用括号加注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4
.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项目中只是个别项目涉及后置审批,在该项目未获得后置审批前向其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内将该项目置于最后表述,并用括号加注“该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5
.对被相关部门驳回专项审批项曰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投资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在营业执照年检时予以把关。
  第四条  关于放宽对集团有限公司和连锁经营的限制
  (一)凡申请设立集团有限公司的,须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设立登记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提交材料,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子以登记,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设立连锁企业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下发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4 7)规定办理。具体做法如下:
  1
.连锁店的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总部内设的配送中心(同一地址)不需办理注册登记。单独外设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全资或控股。
  
总部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2
.连锁店的总部及外设的配送中心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门店则由各自所在地工商分局注册登记。门店如果属于连锁店总部的分支机构,可自由选择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在地工商分局注册登记.
   3.申请设立连锁店总部及配送中心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能够证明具有3个以上门店的材料。
  (2)
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连锁经营合同应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的内容;促销的内容;质量管理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施财务监控及收取特许费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等。
  4.申请设立连锁门店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2)总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总部印章或经核对原件)及章程。
  5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以上两种连锁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店中共同存在。
  
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门店,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五条  关于对放宽办理证照、年审项目的限制
  涉及(《若干规定》中被取消作为前置审批或前置条件中谪事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及年检手续,核发营业执照。不需再查验和要求提供企业代理人资格证、经纪人资格证、广告审查员资格证、广告从业人员上岗证、商标代理人资格证。
  第六条  关于放宽对企业登记事项的限制
  (一)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注明全体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提交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股东有效证明复印件,即可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二)属企业改制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对改制后已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一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原营业执照正本归档,副本发还企业,并在副本上注明“本营业执照仅用于改制企业处理改制的遗留事项,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三)在广州开发区(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科技园、软件园)和南沙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向申请人发放(《专项审批项目目录表》(专项审批项目即前置、后置审批项目)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阅知:
  2.企业开业、变更登记时,不写具体的经营项目,其执照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其他项目可自行组织经营”。如企业要求写具体项目的,可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如要求的具体经营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按本细则第三条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如用上述表述的,需在向外经等有关部门申报时即使用这一用语。
  3
.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书中应当规定以下内容: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属于专项审批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
  4
.企业领取执照后,所经营的项目须经专项审批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专项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5.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时,涉及的专项审批项目统一经市政府核定,任何部门自行设置的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执行。
  (四)在其他行政区域设立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统计局19948月出版)中的大类核定。如企业要求写具体项目的,可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如要求的具体经营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按本细则第三条办理。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股东及企业工作人员领取营业执照时,须签署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须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及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被委托人领取营业执照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将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存入企业档案。
  第七条  关于放宽对部分企业设立条件的限制
  (一)企业设立的非关键条件是指除企业名称、组织机构、法定投资人数、企业住所、注册资本(金)、企业章程以外的条件。
  (
)除按企业登记法律法规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证在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的承诺书。
  (三)对核发一年有效期营业执照,一年期满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办理延期或注销手续,并在年检时予以把关。
  第八条  关于放宽对民营信用担保公司登记条件的限制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时,除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并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股东或法人股东委派的代表担任。
  (三)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第九条  关于放宽对市场开办登记的限制    (一)投资者开办市场,具备下列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市场即可核发用于筹建的1年期市场登记证: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市场经营性质与上述许可证中核定的使用功能相符。
  (
)用于筹建的市场登记证,上市商品范围”栏目应注明筹建,仅限招商、招租以及刊登广告之用,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有效证件”,期限一年。
  (
)取得核定为等建的市场登记证后,该市场即可进行招商、招租以及刊登广告,但不得用于经营。1年期满后,市场尚未建成的,可办理续期手续,直至市场建成为止。市场建成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划验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核发正式的市场登记证。
  第十条  关于放宽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限制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
)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
料之一作为抵押物所有权的证明:
  1
.抵押物购置发票。

2.受赠予财产证明。

3.企业财务记帐凭证。

4.主管部门证明。
  
以上材料可提交原件或经双方认可的复印件,用第34项材料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还应当说明事由。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仅限广州开发区、南
沙开发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