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质监法
关于实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的通告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我市气瓶充装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由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种类包括液化石油气瓶、各种永久性气体气瓶(如氧气、氮气)、溶解乙炔气瓶、液化气瓶(如液氮、液氨、液氧)等。
二、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属个人及使用单位自由的气瓶,应选定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通过协商以适当方式将产权转移到气瓶充装单位。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抓紧落实并做好气瓶产权转移工作,不得强行要求气瓶用户将气瓶无偿移交。充装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气瓶专用档案,在气瓶上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并打上单位标志钢印,没有本充装站标志、钢印的气瓶,不能充装。
四、对违反本通告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10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