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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04-0013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4-03-31
名称: 广州市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管理规定
文号: 穗质监法[2004]3号 发布日期: 20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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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4-03-31  浏览次数:-
穗质监法〔2004〕3号

穗质监法20043

广州市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规范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质量,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蒸汽锅炉;

(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热水锅炉;

(三)《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有机热载体炉以及有机热载体循环主管道;

(四)《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范围内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容积不小于30升的小型蒸汽锅炉;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压力管道;

(六)《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14条规定的各类压力容器(医用氧舱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上承压类特种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各类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

第五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设计环节的管理

第七条  锅炉总图等设计文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设计文件应有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第八条  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总图(或压力管道平面布置图)应由审批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九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改造设计,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或由有相应级别的设计单位负责。改造设计单位应对设备改造可行性和改造后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改造设计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持有小型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改造、维修本单位制造的小型锅炉。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改造、维修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以上统称为《许可证》)。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为方便办理相关业务,提高工作效率,长期在广州市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可以到广州市质监局办理验证登记,领取《广州市特种设备从业单位验证登记卡》(内含电子芯片),持卡单位可以凭该登记卡在广州市质监局及其属下各分局办理安装告知等业务。

未办理验证登记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凭特种设备许可资格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安装维修改造作业人员证原件等资料到广州市质监局办理安装告知等业务。

第十二条  办理验证登记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二)本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施工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工种及工作证号码、特殊工种持证项目等)的电子文档。

(三)《广州市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验证登记簿》。

(四)责任承诺书。

上述验证资料发生变更时,或验证有效期届满前,验证单位需及时重新验证。

 

第四章  工程告知及施工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情况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告知监察机构:

(一)书面告知;

(二)通过网站进行网上告知。

第十四条  采用网上告知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广州市特种设备从业单位验证登记卡》;

(二)已进行书面告知超过5个,且没有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在施工过程没有出现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锅炉房符合有关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后才能办理锅炉安装工程告知,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房的安全性负责,并组织拟承接锅炉安装的单位对锅炉房的条件进行验收,并填写《广州市锅炉房条件验收表》。

第十六条  实行到岸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应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监测所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并出具《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才能办理安装工程告知。

第十七条  外地的在用锅炉、压力容器迁移到广州市的,必须有原使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压力容器异地迁移证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应在告知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告知内容进行核实。对告知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虚报资料的,发出书面意见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告知后45天仍没有开始施工的,《告知表》所告知的内容失效,施工前需重新告知。 

第二十条  工程告知经监察机构确认后,施工单位应携带施工计划进度表和有关资料(工程设计文件、设备质量资料、施工工艺文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表等),在进场施工前到监检机构联系监检。

第二十一条  监检机构派出的监检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员资格,按照有关的规章和监检程序,最少应包括如下监检内容:

(一)开工条件审核,要求做到如下:

1、已向监察机构办理工程告知;

2、设备质量资料齐全;

3、工程设计单位有相应资格,设计文件符合规范;

4、施工单位工艺文件齐全,质量保证体系有关人员的到位;

(二)现场核实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施工人员工作证及其特种作业证。

(三)现场安装质量的抽查和各控制点(如原材料、焊接材料、外协外购件及管件的质量文件,无损探伤,分段验收,耐压试验,锅炉点火试运行,安全附件、报警及联锁装置的热态调试等)的监督。

(四)安装过程原始记录和竣工资料的审核。

(五)有关规章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

监检机构应将监检过程及情况及时告知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的设计文件、承压类特种设备以及配套设备、材料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拒绝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现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接受安全监察人员和施工监督检验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和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负责,被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和无损检测人员的应同时持有相应的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由施工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故意违反“责任承诺的施工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由监察机构和监检机构加强对其工程告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检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出具安装质量证明书,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在30日内移交使用单位存档,协助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构不定期对施工和监检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  锅??,一般还应有监察机构派人员参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在广州行政管辖区范围内从事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监察机构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监检机构不得从事与施工监检有利益冲突、妨碍公正性的工作(包括本工程设备、零部件销售、委托的检验检测等), 有责任确保检验人员及时到位,正确履行职责,尽量配合安装工期和工程进度,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二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