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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05-0011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5-07-29
名称: 关于做好实地核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工作的通知
文号: 穗工商外[2005]471号 发布日期: 20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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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地核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7-29  浏览次数:-

  穗工商外〔 2005471

关于做好实地核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工作的通知

花都、番禺、增城、从化分局,南沙分局筹备组:
  多年来,为了加强对外国 (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集中管理,我局没有核准在花都、番禺、增城、从化、南沙等地 (以下简称花都等地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随着我市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今年广州市政府 2号令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要求在花都等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为了适应这一新情况,依法行政,加强对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常驻代表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局领导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允许外国 (地区 )企业在花都等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企业在向市局申请登记前,先由常驻代表机构拟设地工商所对其拟申请的驻在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再由市局根据驻在地址核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于花都等地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依法应由市局管辖。受市局委托,各分局可以依法对辖区内常驻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外资处;各工商所有权对辖区内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进行核查。
   二、拟设于花都等地的常驻代表机构,在向市局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当先向拟设地工商所提出驻在地址核查申请,并凭该工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向市局申请登记注册。
   三、拟设地工商所在受理驻在地址核查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驻在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驻在地址核查意见书。驻在地址核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由市局外资处统一设制格式文本,各工商所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四、驻在地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
)有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明。
  (二 )场地使用性质为写字楼。
  (
)场地租赁合同已经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证明上明确注明存在违法或违章原因的,不得登记为驻在地址。
   五、工商所应当建立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核查档案,对作出的核查意见书应当保留一份,并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归档,妥善保管,以供备查。
   六、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后,应及时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加强监管。有关分局和工商所人员应加强对常驻代表机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常驻代表机构属地管理工作。
    七、有关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各工商所,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以便贯彻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外资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

20057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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