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实地核查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工作的通知
花都、番禺、增城、从化分局,南沙分局筹备组:
多年来,为了加强对外国
(地区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集中管理,我局没有核准在花都、番禺、增城、从化、南沙等地
一、设于花都等地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依法应由市局管辖。受市局委托,各分局可以依法对辖区内常驻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市局外资处;各工商所有权对辖区内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进行核查。
二、拟设于花都等地的常驻代表机构,在向市局申请登记注册前,应当先向拟设地工商所提出驻在地址核查申请,并凭该工商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书,向市局申请登记注册。
三、拟设地工商所在受理驻在地址核查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申请驻在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驻在地址核查意见书。驻在地址核查意见书及其审批表由市局外资处统一设制格式文本,各工商所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四、驻在地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明。
(二
)场地使用性质为写字楼。
(三
)场地租赁合同已经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证明上明确注明存在违法或违章原因的,不得登记为驻在地址。
五、工商所应当建立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核查档案,对作出的核查意见书应当保留一份,并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归档,妥善保管,以供备查。
六、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后,应及时纳入经济户口管理,加强监管。有关分局和工商所人员应加强对常驻代表机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常驻代表机构属地管理工作。
七、有关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各工商所,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以便贯彻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外资处反映。
广州市工商行管理局
2005年7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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