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合〔2007〕8号
关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分局:
为增强广大个体工商户的诚信意识和合同意识,扩大“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影响力,进一步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6〕第16号),市局决定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经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开展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公示条件(一)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具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二)能在经营活动中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金额占经营额50%以上;(三)使用或参考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四)签订合同前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调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五)有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档案保存整齐、全面;(六)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七)无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八)发生合同纠纷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自觉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工商部门的调解协议;(九)最近一年内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无受到消费者合理投诉,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十)按时年检和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十一)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三、公示程序各分局根据以上公示条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公示申请表》和量化考核标准,并制定培育指导、考核评审等公示程序。符合条件的,以分局的名义公示并颁发牌匾和证书(牌匾和证书的样式统一由市局制定),公示后报送市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有关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广泛发动农村个体工商户参加活动,促进我市订单农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