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质监函
关于印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6月30日
(联系人:麦丽斌,电话:83228235)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局监察室、法规处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程序正当(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裁量,不得片面决定也不得考虑非相关因素。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罚款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的处罚(不含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上述公式中
第七条
(一)不满
(二)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规定应予处罚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一)已满
(二)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一)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积极整改的;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行政相对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免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
(一)违法行为已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但还未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严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和公共安全等;
(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具有连续违法时间较长(
(五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采取妨碍、逃避、暴力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抗拒或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除法律、法规另行处罚外,擅自启封、转移、隐匿、使用、改动、毁损、变卖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九)隐匿、销毁证据、伪造、涂改、转移证据的;
(十)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二)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本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报本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发。未经集体审理和本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发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处罚决定无效。
(一)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并在提交案审的处罚建议中具体阐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包括依据的事实、情节、证据等。
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照《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全面审理。
(二)在集体审理中,对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含不同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笔录》中载明。
(三)审委会主持人认为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可能影响自由裁量,需要采纳或者集体审议的,应当召开审委会集体审议决定。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影响自由裁量的,审委会主持人可以决定不予采纳。
(四)减轻处罚的决定,必须经参会案审委员一致通过;不予处罚的决定,必须经案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及决定应在《行政案件审理笔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出现未纳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的行为或情形,正文中有规定的,从正文规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