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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891K/2006-0010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6-08-15
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穗工商外[2006]414号 发布日期: 200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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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15  浏览次数:-
穗工商外〔2006〕414号

 穗工商外〔2006414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番禺、开发区、南沙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工作的职责和程
序明确如下:
  
一、市局和番禺分局是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局。市局负责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番禺分局负责番禺区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
  开发区分局和南沙分局受市局委托,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及发照283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9号令)进行,买仃“一审一核。制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经核准人签署核准或驳回意见,产生法律效力。
  三、市局外资处作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业务领导部门,行使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培训等职责。
  四、市局外资处登记职责和审批程序。
  (
)负责广州市各级外经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譬尊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
  (
)负责对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市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三)审批程序安装“一审一核制的要求,由经办人受理初审后,按照分工权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复杂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处长核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报副处长核准,一般的名称核准、变更、备案事项报受理组长核准。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的项目,应由处长签署审查意见后,再呈分管局领导核准。
  (四)下列登记事项需呈报市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1.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2.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以上(i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3
.其他需报市局分管局领导核准的登记事项。
  
五、番禺分局登记职责和审批程序。
  (
)负责番禺区外经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局负责登记。
  (
)审批程序参照市局的程序,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要求,由经办人受理初审后,报分局指定负责人进行核准。遇到重大或复杂的登记事项,应向市局外资处和局领导报告或请示解决。
  六、开发区分局登记职责和审批程序。
  
开发区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下列登记事项:
  (
)负责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批准设立的在开发区辖区内的投资总额为3 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的受理初审、核准和发照工作。
  (
)负责保税区业务管理局批准的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的受理初审、核准和发照工作。
  (三)限制类、投资总额3 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保税区的企业除外),经广州市或市级以上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属萝岗辖区(开发区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负责登记。
  (四)审批程序参照市局的程序,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要求,由分局经办人受理初审后,报分局指定负责人进行核准。需报市局分管局领导核准的登记申请,应报市局分管局领导核准后方可发照。
  市局委托的个案登记注册,应由分局受理初审后,再按程序将书面材料呈市局分管局领导核准。
  
七、南沙分局登记职责范围和审批程序。
  
南沙分局作为市局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负责下列登记事项:
  (
)负责南沙区管委会外经部门批准设立、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初审、发照工作。
  (
)凡经南沙区外经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先在南沙分局受理初审,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再通过电脑远程登记系统,报市局外资处分管处领导核准。经市局外资处分管处领导核准后,将核准意见发回分局,再由分局在当地发照。

  (三)涉及限制类的项目以及经广州市或者市级以上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市局外资处登记注册。

  八、受委托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工作中存在超越市局委托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登记审批行为的,市局将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通报批评;

  (三)撤销委托

  以上规定和要求,请有关分局认真执行,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向市局外商出反映解决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8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