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商萝分
关于委托登记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各工两所: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局决定委托各工商所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所登记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所在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受委托范围内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受理、初审、核准工作。
二、委托各所登记的范围
负责对辖区内除桑拿、沐足、卡拉OK、棋牌、茶艺、旅店这些特殊行业以外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依法核准登记。
上述六类特殊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先由各所负责受理、初审,然后报注册科书面审查,最后发还工商所处理。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均核定为一年有效期,经营范围之后需加注限制性用语的,如果涉及到各类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按发证机关的核定期限为准。
三、各所登记人员的备案
各所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名单须报分局注册科备案。
分局注册科将不定期地检查和指导受分局委托的各工商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本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的一致性、合法性。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罗岗分局
2005年1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