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质监〔2015〕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令2014年第114号))。由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全部覆盖《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中的《特种设备目录》,部分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已登记的设备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回相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依法注销已办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特此通告。
广州市质监局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