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广州XX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XXXXXXXXXXXX | |||||
□ 一般注销原因 | ||||||||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企业法人歇业。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一般注销 | ||||||||
公告情况 |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 |||||||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已清理完毕□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公示情况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日期: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 | ||||||||
批准(决定)文号 | ||||||||
经济性质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 | ||||||||
缴回公章情况 | □已缴回登记机关 □已缴回公安机关 □已缴回其他部门 | |||||||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勾选一项) |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20XX年XX月XX日 | |||||||
适用情形 (根据情形选择一横行勾选) | □ 未开业 |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XXXXXXXX | 移动电话 | 136XXXXXXXX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XX(代理人亲自签署) 20XX年 XX月 XX日 | ||||||||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盖章 20XX年 XX月 XX日 | ||||||||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由清算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