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般程序)

2020-07-30来源:本网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