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般程序)

2020-07-30来源:本网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在报纸上刊登企业清算公告的情况或载明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企业清算情况)。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