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常见问题 > 普通化妆品备案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七十二期)

发布日期: 2024-12-16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一、近期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模块新增了“安全评估附件类型”的选项,应如何进行勾选?

  答:为方便查询统计完整版安全评估,新增该选项。备案人如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附件则应勾选“完整版安评报告”;如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指南》第二类化妆品要求,提交化妆品安全评估(完整版)基本结论作为附件的,应勾选“安全评估基本结论(报告由企业自行存档)”;如提交简化版安评报告的,不必勾选。

  二、如何确定原料需评估的毒理学终点?

  答:注册人/备案人需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实际暴露量等,确认原料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并根据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使用历史、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可增加或减免部分相应毒理学终点的评估。例如,若充分证明原料属于具有安全食用历史的情形时,可豁免系统毒性的毒理学终点评估。

  三、如何评估化妆品原料光毒性、光致敏性?

  答:注册人/备案人可应用《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中的7种证据类型,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大多数原料开展安全评估。对于少数原料无法采用上述证据类型时,需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暴露途径等,确认原料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效应,其中包括光毒性和光致敏性。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对原料进行充分分析或测试能够证明其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的,或者无接触户外强紫外线照射可能性的(例如用于淋洗类和夜间使用的普通化妆品),可豁免对皮肤光毒性和光致敏性的评估。

  四、“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答:宣称“微晶”或“微针”类产品,若根据其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皮肤表面的,则该类产品超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五、如何理解产品标签宣称内容与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之间的关系?

  答:产品标签宣称的功效内容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申请表》所填报的分类编码功效宣称范围内,不能超出分类编码所涵盖的功效范围,如分类编码填报的功效宣称仅有“保湿”,产品标签样稿中可以宣称与保湿功能相关的内容,例如“保湿”“减缓水分流失”“缓解肌肤干燥状态”等,不可以宣称保湿功效范围以外如“紧致”“舒缓”等相关内容。


相关附件: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