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应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公证程序国内外均可进行,如公证文书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未能直接体现“翻译”字样,需要补充记载“翻译服务”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有关人员实名验证的公证事项:
方法一: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但内容不得表述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应该表述为:本人XX作为XX公司的 XX(如:股东、董事、监事等),同意 XX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相关业务,并附上新的身份证明或与工商内档一致的身份证明(如:护照、港澳身份证等)。
方法二:提交经依法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文件,公证文件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