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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指引

发布日期: 2025-03-31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政策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修复对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修复前提条件

(一)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三)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四)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企业名称已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形式

全程网办:微信小程序“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我要办”—“信用修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

材料清单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勾选,填写经办人联系电话)

(二)守信承诺书(申请人勾选)

(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1.因年报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申请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因即时信息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可提交已履行及时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据材料,并备注说明。

3.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人可提交已经更正的公示信息,并备注说明。

4.因住所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申请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因企业名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修复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线上(登录“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小程序)或线下方式提交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2.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3.核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信用修复的材料进行核实;

4.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或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

5.告知。通过微信小程序“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告知当事人。

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

表格下载

1.网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题专栏”—“信用修复”—“表格下载”。

2.微信小程序“广州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我要办”—“信用修复 ”—“指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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