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产品,我局已在平台发出限期(2024年6月30日)整改意见,并通过我局网站发布通告、短信、电话、邮政送达等方式多次告知相关化妆品备案人。截至目前,以下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的备案人未完成整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放弃陈述、申辩,我局已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