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行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我局委托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实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及承接单位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锅炉、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登记 |
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内自建冷库的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除外 |
3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
4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复审(焊接除外) |
5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6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7 | 对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8 |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9 |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10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处罚 |
11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12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仅限:《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
13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行政确认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4 | 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各区知识产权部门 | |
15 |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施工告知除外 |
1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市内自建冷库的体外诊断试剂企业和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除外 |
17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8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
19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0 | 对专利纠纷的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各区知识产权部门 | |
21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2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取消 | 其他行政权力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3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4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5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补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
26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取消 | 其他行政权力 | 黄埔区市场监管部门 | |
二、交接时间及相关安排
我局将于2026年8月10日前完成与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委托交接手续。
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单位按职责权限办理相关事项,原市级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