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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穗知法裁字〔2026〕14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8-07 来源: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请求人: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广州市壹启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AK858WR4A

  注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林边二路1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杨耀庭

  案由:“俯身划船运动机”(专利号ZL202280017208.7)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新科技健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俯身划船运动机”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24年7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280017208.7,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新科技健康有限公司与请求人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对专利号为ZL202280017208.7实施许可期限:2024年7月5日起至2042年12月6日,实施许可方式:独占实施许可,实施许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广州市壹启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6年02月28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林边二路1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为杨耀庭。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明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处安放有俯身划船运动机运动器材一台,用于经营性使用。

  本案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作为本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俯身划船运动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框架,所述底座框架以与地面接触的方式配置;主框架,所述主框架结合到所述底座框架的上面,并沿垂直方向站立配置;支撑单元,所述支撑单元固定到所述底座框架上面一支点处,支撑使用者的身体,并以能够折叠、能够调节站立角度和高度的方式设置;一对旋转运动单元,所述一对旋转运动单元连杆结合到所述主框架,并以朝向所述支撑单元的两侧下方倾斜的方式设置;一对手柄单元,所述一对手柄单元结合到一对所述旋转运动单元各自的一端,并以所述使用者可以握持其而转动所述旋转运动单元的方式设置,并能够调节角度;第一脚踏板部,所述第一脚踏板部倾斜地安置在所述底座框架的上面,当所述使用者处于站立状态时,支撑所述使用者的脚;及第二脚踏板部,所述第二脚踏板部结合到所述底座框架的一侧,当所述使用者处于倚靠在所述支撑单元的状态时,支撑所述使用者的脚,所述支撑单元包括:第一支撑片,所述第一支撑片以支撑所述使用者的胸腹部的方式设置;第二支撑片,所述第二支撑片以支撑所述使用者的臀部的方式设置;折叠手柄,所述折叠手柄设置在所述第二支撑片的一面;长度调节部,所述长度调节部调节所述第一支撑片的高度和角度,并调节所述第一支撑片和第二支撑片之间的距离;及折叠部,所述折叠部以能够将所述第一支撑片和第二支撑片朝向所述主框架方向折叠的方式设置,所述旋转运动单元包括:第一框架,所述第一框架的一端连杆结合到所述主框架,并以第一角度弯折;第二框架,所述第二框架的两端结合到所述第一框架上面,并以第二角度弯折;及多个放置杆,所述多个放置杆以在所述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的多个支点处突出,且能够固定重物的方式设置,所述手柄单元包括:角度调节板,所述角度调节板结合到所述旋转运动单元一端,且具备多个角度调节孔;旋转轴,所述旋转轴固定到所述角度调节板一侧;第一手柄,所述第一手柄以弯折的管状设置,其一端固定到所述旋转轴;第二手柄,所述第二手柄以弯折的管状设置,其一端固定到所述旋转轴;及角度固定销,所述角度固定销结合到所述旋转轴而能够以所述旋转轴为中心旋转,并插入所述角度调节孔中固定所述第一手柄和第二手柄的角度,所述第二脚踏板部包括:长度调节框架,所述长度调节框架轴结合到所述底座框架的下面一支点处,并设置有多个长度调节孔;长度调节销,所述长度调节销设置在所述底座框架的上面一支点处;及脚踏板杆,所述脚踏板杆结合到所述长度调节框架一端,所述长度调节部包括:第一调节框架,所述第一调节框架以中空的四角框架形状设置;第二调节框架,所述第二调节框架以四角框架形状设置,并插入到所述第一调节框架的内部;多个长度调节孔,所述多个长度调节孔设置在所述第二调节框架的一面;及长度固定销,所述长度固定销贯通所述第一调节框架的一面一支点处,且一端插入到所述长度调节孔中,并且在所述长度固定销内部设置有弹性体,所述支撑单元还包括阻尼器,所述阻尼器设置在所述长度调节部一侧,当解除所述长度调节部的长度固定时,使所述第一支撑片上升。

  被控侵权产品整体为一种俯身划船运动机,其底部设有一底座框架,该底座框架以与地面接触的方式平稳放置。在底座框架的上面固定连接有一主框架,该主框架沿竖直方向向上延伸并保持站立姿态。被控侵权产品设有一支撑单元,其固定连接于底座框架上面的一个支点位置,用于在使用者运动时支撑其身体。该支撑单元能够通过操作实现折叠,并且其相对于地面的站立角度以及整体高度均可以进行调节。该支撑单元具体包括第一支撑片和第二支撑片,其中第一支撑片被设置为在使用时支撑使用者的胸腹部,第二支撑片则被设置为支撑使用者的臀部。在第二支撑片的一面还设置有一个折叠手柄。该支撑单元还设有长度调节部,用于调整第一支撑片的高度和倾斜角度,并能够改变第一支撑片与第二支撑片之间的距离。此外,该支撑单元设有折叠部,该折叠部能够将第一支撑片和第二支撑片一同朝向主框架所在的方向进行折叠收纳。同时,该支撑单元还设有阻尼器,该阻尼器安装在长度调节部的一侧,当操作解除长度调节部的固定状态时,该阻尼器能够提供助力,使第一支撑片自行上升。被控侵权产品还设有一对旋转运动单元,这对旋转运动单元通过连杆连接方式结合到主框架上,并且其设置方向为朝向支撑单元的两侧下方倾斜。每一侧的旋转运动单元均由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构成。第一框架的一端通过连杆与主框架连接,并且该第一框架自身以第一角度弯折。第二框架的两端则固定连接在第一框架的上方,并且该第二框架自身以第二角度弯折。此外,在第一框架和第二框架上还设有多个放置杆,这些放置杆从框架上的多个支点位置向外突出,其作用是为使用者放置配重物提供固定位置。被控侵权产品设有一对手柄单元,这对单元分别结合在两侧的旋转运动单元各自的一端,使用者可以通过握持手柄单元来转动旋转运动单元。该手柄单元的角度能够根据使用者的需求进行调节。具体而言,每个手柄单元均包含一块角度调节板,该角度调节板与旋转运动单元的端部相结合,并且在角度调节板上开设有多个角度调节孔。手柄单元还包括一根旋转轴,该旋转轴固定安装在角度调节板的一侧。第一手柄和第二手柄均以弯曲的管状结构构成,两者各自的一端都固定连接在该旋转轴上。手柄单元还设有一个角度固定销,该角度固定销与旋转轴相配合,能够围绕旋转轴的中心进行转动,并且当转动到合适位置时,可以插入角度调节板上的角度调节孔中,从而将第一手柄和第二手柄的握持角度固定下来。被控侵权产品设有第一脚踏板部,该第一脚踏板部以倾斜的姿态固定安装在底座框架的上面,其作用是在使用者处于站立姿态进行运动时,为使用者的双脚提供支撑。被控侵权产品还设有第二脚踏板部,该第二脚踏板部连接在底座框架的一侧,其作用是在使用者以倚靠姿态贴靠在支撑单元上进行运动时,为使用者的双脚提供支撑。该第二脚踏板部具体包括长度调节框架、长度调节销和脚踏板杆。其中,长度调节框架通过轴连接方式结合在底座框架下方的一个支点处,并且该框架上开设有多个长度调节孔。长度调节销则设置在底座框架上面的一个支点处。脚踏板杆固定连接在长度调节框架的一端。被控侵权产品中支撑单元的长度调节部,其具体结构如下:包括第一调节框架和第二调节框架,其中第一调节框架为中空的正四角形管状框架,第二调节框架也为正四角形管状框架,并且第二调节框架恰能插入第一调节框架的内部,两者形成可滑动套接。在第二调节框架的一面开设有多个长度调节孔。一个长度固定销穿过第一调节框架一面上的一个支点位置,并且该长度固定销的一端能够对应插入到第二调节框架上的长度调节孔中。同时,在该长度固定销的内部装设有弹性体,用于实现固定销的自动卡止与手动释放。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请求人向本局提供的证据1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证据2专利证书、独占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复印件及年费信息,证据3被请求人抖音网店截图;本局现场勘验时对被请求人时任店长刘某所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所拍摄的照片、勘验检查登记表、被请求人现场提供或签字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口头审理笔录。

  本局认为,本案名称为“俯身划船运动机”(专利号为ZL202280017208.7)发明专利权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按照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被请求人在现场勘验时辩称其设备器械均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但因未能提供合同或购买记录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局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及《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一、广州市壹启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责令广州市壹启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俯身划船运动机”产品。

  三、大星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请求本局责令广州市壹启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该器械的买卖来源等材料,该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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