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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查处涉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2-01-18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2021年,根据上级部署,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持续开展依法打击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助力我市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引导我市相关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持续发挥行政处罚案件的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第二批涉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01

  广州市黄埔区田军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2月24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道的田军电动车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1辆珑途牌电动自行车更换非原厂蓄电池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为现场待售的一辆珑途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888Z)安装的蓄电池是由哈尔滨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光宇牌48V蓄电池,而不是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标示的由浙江省长兴天能电源有限公司生产的蓄电池,涉案货值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改装珑途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888Z)1辆;2.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广州市广爱电动车有限公司出厂未依法变更的获证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8月17日,根据有关线索,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宏拓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现名称:广州市广爱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出厂未依法变更的获证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3日出厂销售了2台未依法变更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T111Z,生产日期:2021年1月13日),即在原电动自行车的基础上在车尾部加装额外鞍座及对应的部件,涉案货值26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广爱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

  03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沛诚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3月16日上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润龙经济社206号之101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沛诚电动车配件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摆放待售的四台“珠江电动自行车”均无脚踏,未装配电池、充电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涉案货值44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珠江电动自行车”四台;2.罚款4500元。

  04

  广州市伟顺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6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伟顺车业有限公司位于海珠区敦和路105号101铺之三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对购进的1台型号为TDR2375Z(广东雅迪机车有限公司制造)的电动自行车改装了座垫,座垫长度由原来的350mm改装为550mm,并放置于店内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2000元。

  05

  杨某销售无检验报告的组装电池案

  2021年3月31日,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将军东街21号首层26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无检验报告的组装电池,现场扣押68个无检验报告的组装电池。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已销售无检验报告的组装电池50个,68个无检验报告的组装地池待销,违法所得18600元,货值金额为50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无检验报告的组装电池68个;二、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三、罚款7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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