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依法打击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案
2021年12月18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依法到广州犇犇车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29号101之一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并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9日销售电动自行车1辆并多收取400元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于2021年11月2日销售电动自行车1辆并免费加装靠背并售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元。
二、广州达毫车业有限公司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案
2021年12月16日,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到广州达毫车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黄庄北路36号104铺-106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现场待销的7台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分别为3台车加装了座椅靠背,4台车加装了后备箱。当事人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和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7台;2.罚款14000元。
三、广州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1年7月13日,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广州铃金自行车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购进的77辆电动自行车改装加长鞍座并放置于仓库内销售,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 安全要求 :6.1.5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要求,构成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中所指的改装行为。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77辆;2.罚款人民币154000元。
四、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1月5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329、331、333号的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林某某助动自行车店处理。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4日以55元/台的单价购进了3台涉案“微电脑智能充电器”,并以65元/台标价销售;2021年10月13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时购买了2台;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封存的1台充电器进行扣押。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95元,牟取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微电脑智能充电器”1台;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2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