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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查处涉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2-07-21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质量、认证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涉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弘泰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案

  2021年11月9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依法到弘泰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广塘村南头街3号102号(空港花都))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标:Liweidong li、型号:TDT008Z)经抽样检验“车速提示音,淋水涉水性能,电气装置(短路保护),充电器与蓄电池(充电器),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标:机仕、型号:TDT008Z)使用的充电器与蓄电池等原料与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中要求的材料不相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项等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改正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对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2.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二、广州市裕众电动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5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白水塘3号101铺的广州市裕众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TDT-172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1台、TDT-168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1台,店存待售TDT-172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2台、TDT-168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3台,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9293元,违法所得共计89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型号为TDT-172Z的哈啰电动车2台和型号为TDT-168Z的哈啰电动车3台,罚款19293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96元。

  三、广州市天河区长兴铃行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3日下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对广州市天河区长兴铃行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93号之16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部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193号之16从事“台铃”电动自行车销售及售后维修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从厂家进货3台“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ZAB6Z 1台、型号TDT5249Z 2台),为增加电动自行车销售量,通过自行改装的方式,对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更换并加装储物箱。上述两种型号3台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没收型号TDZAB6Z电动车1台,型号TDT5249Z电动车2台,共计3台,罚款19320元。

  四、广州市天河区棠下顺豫经营部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案

  2022年5月17日,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高沙街2号102房的广州市天河区棠下顺豫经营部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非法改装座椅长度的“深远”牌的TDT039Z东莞深远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1辆、“新日”牌的TDT4780Z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1辆及“新日”牌的TDT9292Z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1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并罚款6000元。

  五、广州市海珠区启航助动自行车店涉嫌销售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2年3月23日,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海珠区启航助动自行车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大塘南华大街3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并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静贤”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68Z,)6台,尾架座位进行了加装,加装了加宽可折叠、左右打开的座垫,与上述车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图片尾架无座垫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加装的“静贤”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68Z)6台;2、处罚款12000元。

  六、广州市黄埔区笙丰自行车店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锂离子电池案

  依据产品监督抽查结果,当事人经营的锂离子电池(标称商标:天能锂电,型号规格48V-20AH,生产日期/批号2021.7.7)经抽检判定过充电、短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进货上述涉案锂离子电池3个,涉案锂离子电池每个进货价670元,3个合计共2010元,涉案货值金额为201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事不合格批次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20元,并没收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备样锂离子电池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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