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37.5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作为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做好12315投诉举报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接收、登记、分送、移送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咨询服务;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促进消费解纷多元化解;对投诉、举报、咨询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和培训指导;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开展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维权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党支部)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的领导下,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党支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本单位领导班子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发挥党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生根,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加强理论学习,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培养使用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上级各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反腐倡廉相关工作。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加强对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指导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领导(主任、副主任)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免,核定本单位行政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按照工作分工分管有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中共广州市委编委批准设有7个内设机构:综合保障部、人事财务部、登记受理部、工单承办部、平台管理部、数据信息部、维权共建部。内设机构职责如下:
(一)综合保障部。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群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内控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等工作。
(二)人事财务部。负责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和项目申报、入库、上报工作;负责会计核算、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三)登记受理部。负责登记处理消费投诉举报信件、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和其他部门违法线索移送函;负责12315投诉举报中心来访接待室接待群众来访;负责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工单承办部。负责市12345热线工单处置工作;统筹管理12345业务知识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局领导接听12345热线电话活动工作。
(五)平台管理部。负责“全国12315平台”工单处置工作;负责依托“全国12315平台”组织开展消费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工作。
(六)数据信息部。负责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消费维权舆情应对工作。
(七)维权共建部。负责指导消费维权服务站和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DR)企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红盾云桥”等网络监管协作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渠道进行。依法依规提供投诉举报材料,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消费者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收、登记、分送、移送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
(二)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咨询服务。
(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
(四)统计、分析、整理业务数据和资料,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注意防范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规范化建设和培训指导工作。
(六)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
(七)完成上级和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体制。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申报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施内部控制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六)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举办单位现有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情况。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6日经中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23年11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