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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易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奶嘴产品案

发布日期: 2019-01-03 来源: 市质监局 字体大小:

 

案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渠道 备注
广州市易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奶嘴产品案 李鹏 91440101093707557K (穗)质监罚字〔2018〕16007号 生产不合格奶嘴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不合格的优贝大宽口径成长型轻柔奶嘴产品(货号:YB-8707)958个,收纳盒一批,外包装盒一批;处罚肆仟元整(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肆元捌角(4.8元);合计罚没款肆仟零肆元捌角(4004.8元)。
2018.12.28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须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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