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小姐在一间服装店购买了一件红色毛衣,价格300元,第二天洗涤时发现毛衣严重掉色,颜色变得深浅不一,李小姐认为毛衣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毛衣不是国家规定“三包”产品,且双方无约定为由拒绝退货,只愿意更换,李小姐不知道商家这样处理是否合法。
分析
商家的做法不合法,违反了新《消法》第24条的规定。
新《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可以看出,相比旧《消法》,新《消法》更强化了商品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其中尤其重要的变化是,对于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但商品在消费者收到后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超过7日,但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或者维修。由此,有关商品7日内或超过7日出现质量问题的退换问题,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三包”产品或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任何商品都当然地适用。
所以,尽管案例中李小姐购买的毛衣不是国家强制“三包”产品,当事人双方也没有约定,但李小姐仍然可以适用新《消法》第24条的规定,要求商家履行退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