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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宣传案例九:经营者有提供发票的义务

发布日期: 2015-09-22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案例

  消费者黄小姐在一间快餐店吃饭,花费30元,付款后要求店方开具发票,但店方却表示只有收据,没有发票。黄小姐不知道快餐店是否必须开具发票。

  分析

  经营者是否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呢?新《消法》给了我们肯定的答案。

  新《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相比于旧《消法》,新《消法》明确点出“发票”,将“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这既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所以,黄小姐要求快餐店开具发票的,快餐店应当开具,而不能以收据等其他单据代替,否则,黄小姐可以按照新《消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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