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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宣传案例四:经营者欺诈赔偿额增至三倍

发布日期: 2015-07-03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案例

  消费者黄先生准备在某手机店购买“苹果”手机,要求必须是正品,不能是“水货”。销售人员表示店内销售的“苹果”手机都是正品,不是“水货”,于是黄先生支付4800元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但几天后收到货时发现该手机没有进网许可证,向“苹果”手机售后服务中心查询也被告知没有该手机的登记信息,应是“水货”。黄先生认为手机店存在欺诈,但不知道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分析

  新《消法》第55条规定有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相对于旧《消法》第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新《消法》第55条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赔偿的金额由“一倍”提高到“三倍”。

  旧《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修改后,新《消法》第55条将增加赔偿的金额提高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需要说明的是,新《消法》第55条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在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所受损失之外增加的赔偿,不影响消费者根据新《消法》第48条至第54条向经营者主张民事赔偿的请求权。

  二是增加了保底金额和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内容。

  新《消法》第55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旧《消法》没有的内容。

  设定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调动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有些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造成众多消费者损失,但具体到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可能只有几元甚至几角,这样一来,如果没有规定最低赔偿额度,消费者即便获得惩罚性赔偿,也可能弥补不了其为维权所付出的成本,很多消费者也就会因此放弃维权,有了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后,相信这一现象将会有所改善。

  另外,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内容,主要是为了与其他法律相衔接,如《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关于食品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赔偿规定。

  三是增加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也是本次修改《消法》新增加的内容。

  这一规定的赔偿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受害人依照新《消法》第49条、第51条等规定请求的赔偿,是对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二部分是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可以主张不超过第一部分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按照以上分析,对案例中的消费者黄先生而言,如果最后确定手机店存在欺诈,则其可以要求全额退回手机价款4800元,同时获得该价款三倍即144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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