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管理公开 > 消费警示

新消法宣传案例八:打折降价商品也要保证质量

发布日期: 2015-09-10 来源: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字体大小:

  案例

  消费者何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降价促销的空调,当时销售人员表示该空调没有质量问题,降价促销是因为该机是样品机,摆放和演示时间较长。买回后何先生却发现空调不制冷,要求退货,但商场却表示这台空调是降价处理品,不实行“三包”,不能退货,何先生不知道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

  本案例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普遍性,那商家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降价”是经营者的一种价格让利行为,是一种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在于商品是样品机,但样品机与商品质量状况并无必然联系。商品虽然降价,但经营者在销售时没有以任何方式明示商品存在瑕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前并不知道商品存在瑕疵,经营者以降价为由不承担商品的质量保证义务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案例中的何先生有权要求商场退货,商场无理拒绝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此外,本次修改《消法》,还对“消费者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这一经营者质量保证义务的免责条款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该瑕疵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瑕疵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向消费者提供,即便经营者明确告知了消费者,也不能作为经营者免除自身质量义务的根据。例如,经营者低价销售电视机处理品,并告知消费者电视机有漏电危险,但由于这种商品瑕疵违反了新《消法》第18条有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经营者这种对商品瑕疵的明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消费者如因此而遭受损害的,仍然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
浏览次数: -
分享
扫码浏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