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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容缺登记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4-12-06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容缺登记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意义、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的背景与必要性

  近年来,市场主体对于因公司内部矛盾引发侵占公章、营业执照,导致无法提交公章、营业执照正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纠纷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认为我局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和容缺登记审查制度改革,对于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解决上述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相关举措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同时建议“制定容缺登记受理事项及提交材料清单”。有关人大代表也建议“加快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优化营商环境”。因此,研究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容缺登记指导意见,对于破解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难的困局,促进广州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非常有必要。

  二、《意见》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非关键性申请材料存在错漏但已承诺按期补正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容缺登记”。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相关规定,基于变更法定代表人依法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这一重要前提,探索对“容缺登记”的适用范围、容缺事项、适用条件及提交材料清单、办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采取先行先试的做法,实现容缺登记“零突破”。

  三、《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容缺情形。容缺登记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内部矛盾等原因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未能加盖公章、未能缴回营业执照,但申请人承诺按期补正的情形。   

  二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申请容缺登记应当同时符合公章、营业执照被侵占;变更法定代表人依法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承诺限期补正申请材料三个条件。

  三是规范材料清单和办理程序。《意见》在《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容缺登记申请书、公章和营业执照被侵占的情况说明、依法召开股东会的相关材料等材料,并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审慎审查,在予以容缺登记的同时,提高审查要求,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四是设定不予容缺登记情形。对于登记前已存在股东会决议效力待定或可能影响表决权比例的情形,或者登记机关认为适用本意见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困难的,不适用容缺登记。

  五是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容缺登记事项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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