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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暂行规则

发布日期: 2013-10-28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暂行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包括即时行政指导、重大行政指导和一般行政指导。

即时行政指导,是指根据管理需要或为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简单需求,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格式文书等简便合理的形式,直接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工商业务的咨询,现场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工商事务,当场纠正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苗头,即时指导行政相对人守法规范经营。实施即时行政指导,适用《工作规则》的简易程序。

重大行政指导,是指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特定

行业发展以及可能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实施重大行政指导,适用《工作规则》的特别程序。

一般行政指导,是指即时行政指导和重大行政指导以外,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

第三条  工商机关应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

工商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的方式和指导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不得与有关法律精神和政策相冲突。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开、合理、效率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法规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基层队、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行政指导适用以下情形: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

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指导

(一)超出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违反法律原则的事项;

(三)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直接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指导程序

第八条  工商机关可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有权撤回或变更申请。

第九条  工商机关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第十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

式或电子数据等其他合理的形式。行政相对人要求提供书面指导意见的,实施指导的工商机关应当提供。

第十一条  工商机关主动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工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机关职权和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其他不适合工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拒绝其申请,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如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届满,建议行政相对人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延续等;

(二)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

的帮助和支持。如辅导行政相对人建立商标战略,指导其申请注册商标以及著名、驰名商标,加强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等;

  (三)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如针对市场内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向市场管理者发出市场规范经营提醒通知书等;

  (四)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如行政相对人轻微违法,向其发出轻微违法行为告诫书等;

  (五)示范。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如指导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使用规范合同文本,防范交易风险等;

  (六)公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如开展市场主体信息服务,在红盾信息网提供免费信息查询,公示检测不合格商品信息,发布消费维权指引等;

  (七)约谈。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工商行政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如约谈广告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指导其发布文明、健康、真实、合法的广告等;

  (八)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四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发现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必须予以行政处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

工商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为由,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表示不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机关应当终止行政指导程序,不得强行要求或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记载行政指导具体实施的对象、内容、结果和成效等,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即时行政指导

第十七条  业务处(科)室、队、所可以在各自业务职能范围内,对以下工商行政管理事务实施即时行政指导:

(一)直接解答行政相对人对办理营业执照、广告登记、动产抵押、拍卖备案、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及保护等工商事务的咨询;

(二)现场引导行政相对人申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驰名商标;

(三)即时提示行政相对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营业执照

以及前置审批文件、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登记证、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

(四)即时提示分期出资的企业在承诺到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或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即时提示先照后证承诺登记企业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证件或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后的提示服务;

(六)即时告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年检验照手续;

(七)当场指导行政相对人改正其轻微违法行为;

(八)即时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事前预警;

(九)直接解答消费者的有关咨询,即时提示消费风险和陷阱,即时指导消费者合法维权;

(十)其他通过即时指导可以完成的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业务处(科)室、队、所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年检系统、金信系统等业务监管系统,查询业务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提醒行政相对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即时行政指导可以由一名工商人员单独实施。

第二十条  业务处(科)室、队、所应当建立即时行政指导登记簿,做好即时行政指导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导监督采取法制机构专门监督与上级业务机构业务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各级工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指导监督的工作机构,在本级工商机关领导下,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实施专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在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监督行政指导行为有关的档案资料,向业务机构及承办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监督人应当予以配合,完整提供有关资料,据实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同级法制机构或上级机关可以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

(一)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行政指导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涉及到行政指导行为的;

(三)上级机关或本级机关认为有关行政指导行为可能存在错误的;

(四)其他需要不定期抽查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指导监督审查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在其职能和管辖事务范围内;

(二)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背事实依据、违背法定依据或政策依据的情形;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的方式、手段、步骤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四)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行为;

(五)是否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

行为;

(六)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非法收费和牟利;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指导监督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纳入综合性执法检查;

(三)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审查;

(四)对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进行审议或评估;

(五)其他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监督中发现本级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实施部门发出《行政指导纠正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

实施部门收到《行政指导纠正意见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原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复核。同意法制机构意见的,应同时作出纠正的决定,并将纠正结果书面反馈给法制机构;不同意法制机构意见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给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认为实施部门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

纠正决定作出后,实施部门应当根据纠正决定的内容通知有关的行政相对人办理更正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备案的行政指导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行政指导文件违法或不当的,可以作出

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政策法律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成效,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

  (四)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五)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

  (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适用范围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指导。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机构。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实施。基层队、所(分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等方面帮助行政相对人,促进其事业发展的;

  (二)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完善经营管理行为,预防或者避免行政相对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发生的;

  (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监管措施和手段的;

  (四)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九条  行政指导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责中,认为有必要主动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指导书面申请后,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予以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其他不适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议。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

  (二)辅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三)提醒。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

  (四)规劝。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五)示范。通过推荐、评价、展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六)公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

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

  (七)约谈。召集行政相对人,就工商行政管理事项通过约见沟通、学习讲评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八)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指导方式。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发行政指导意见书等相关文书。

  行政指导文书应当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时间、行政指导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行政指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行政指导:

  (一)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行政指导、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行政指导的;

  (二)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自然人死亡的,或者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实施行政指导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行政指导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行政指导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指导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文书、相关批准文件及记录文书、证据材

料等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便形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在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有关事务;

  (二)在现场检查中,当场针对行政相对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倾向进行预警或者劝告;

  (三)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工商行政管理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

  (四)其他行政指导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简易记录或者定期统

计方式记载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特别程序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行业发展以及可能产生其他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除适用一般程序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对实施该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分析,并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指导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前,可以采取审议会、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专家、相关部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的效能分析,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建立重大行政指导评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适当方法,对重大行政指导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等进行评估,为相关行政指导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制度,对本机关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指导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二)实施行政指导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行

政指导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实施人员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指导激励机制,加强对行政指导的绩效考核评价。对典型的行政指导事例及时总结推广,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政指导文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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