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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24 来源: 本网 字体大小:

    《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我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注册登记便利化往纵深发展的又一项新举措。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改革制度的发展,各项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的推行,个体工商户增长虽有所放缓,但总量依然庞大。以纸质申请、人工审核为特征的传统登记模式存在审核时间长、审核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当前改革的要求。我局结合商事登记改革的新形势和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特点制定《实施办法》,为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2017年10月实施的《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这为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了地方性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共12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的适用范围、办理方式、审批方式、不适用情形、名称和经营场所自主申报制、清税事项核验、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等规定,再次强化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档案的效力及管理方式,明确了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

  三、《实施办法》规定的几项重要改革措施

  (一)第二条(办理方式)。鉴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简单,申请人为一个自然人的特点,《实施办法》规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不允许委托代理人领取营业执照,从源头避免被冒领的情况。

  (二)第三条(审批方式)。明确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业务包括无纸化、系统智能审核,推广适用全流程电子化登记,保障微信办照业务快捷简便。

  (三)第五条(名称自主申报)。2017年10月实施的《广州市企业名称申报办法》并未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为保障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业务实现无纸化、全流程电子化登记,《实施办法》中明确参照规定《广州市企业名称申报办法》的规定,实行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并对其申报方式,异议处理做相关规定。

  (四)第六条(经营范围表述)。《实施办法》参考目前企业登记中建立经营范围库的做法,明确提出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库”,规范经营项目表述供申请人自行选择,对个体工商经营范围备案行为进行规范。

  (五)第八条(清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提出推动实现微信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免于申请人提交清税文书等证明文件,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注销登记便利化,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

  (六)第九条(营业执照承诺自行销毁)。为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实施办法》允许经营者在承诺自行销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无需缴回营业执照,从而真正实现足不出户办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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