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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2-06-10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依据等介绍

  2006年广州市设立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原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启动了标准研制资助工作。2010年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调整为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资金极大地调动了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对引导我市重点企业掌握行业发展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全市标准化战略实施上台阶,2011年市财政局、原市质监局制定了《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质监〔2011〕207号),并于2015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穗质监〔2015〕88号),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

  另外,2019年,我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了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法》被列入集中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一。此次集中修改主要是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部门名称、职责作相应修改,并根据证明事项清理结果,对申报事项表述以及申报资金所需材料发生变化的情况作出修改。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3〕35号)第五条第(三)项,各级财政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进一步加大对标准化经费的投入,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项目研究、参与各级标准制修订、建立标准化示范(试点)、构建先进标准体系等相关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落实标准化活动资金,支持标准化事业发展。

  (三)《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文〔2019〕42号)第三条第(八)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激励政策,规范标准化活动。

  (四)《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第八条,制定管理办法。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应出台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调整绩效目标、用途范围等事项的,应及时修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一)基本内容。《办法》分七章共25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概念、申报主体。根据第三条规定,不同的申报主体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有所不同。其中,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包括:一是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二是承担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批准下达的下列项目: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第二章明确了市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自职责,以及申请单位如实申报的义务。第三章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和额度。根据第八条,资金使用范围有六大类。重点说明:一是基于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申报资金的,以申报单位为“主导”单位为要件。“主导”的评价标准详见《办法》第十条。二是基于承担“标准化(包括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项目”申报资金的,以该项目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立项”为限。第九条明确了不同情形对应的资助资金的额度。第四章规定了申报和申报的流程、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第六章规定了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价制度。第七章“附则”对《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以及原办法的效力。

  (二)主要特点。一是连续性。为便于企事业单位理解和使用,修订尽量保持《办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能够使用的条款原则上保留。二是准确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对职能部门名称、资金使用范围中的部分事项名称以及申报资金所需材料等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

  三、《办法》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一)调整有关责任部门的表述,将“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财政局”修改为“财政部门”。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文〔2019〕42号),质监局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管局;同时,将条文中的具体部门名称修改为按照职责定位表述,有利于保持文件的相对稳定性。

  (二)将第三条、第八条至第十条中的“地方技术规范”修改为“地方标准”。原市质监局于2011年11月制定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穗质监〔2011〕208 号),于2016年11月期限届满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地级以上市政府可组织制定、发布或授权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穗府函〔2017〕99号)第一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积极承接省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下放工作,制定《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因此,原市质监局于2017年11月印发《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穗质监规字〔2017〕2号),原“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经评估被转化成“广州市地方标准”或废止。

  (三)规范表述,避免歧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承担”“开展”,使顿号前后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研究项目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列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批准下达”之下,即省属或中央驻穗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上述工作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批准下达,才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四)简化申报材料。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附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295-297项修改、删除第十三条关于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其中“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取消复印件,改为现场核查原件;“反映标准真实性、有效性及申报单位信息的查新报告”、“项目批准立项文件”直接取消。

  (五)明确仍在有效期内的原管理办法的效力。原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30日印发,有效期五年,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为明确新旧办法的关系和效力,第二十五条明确,《广州市质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2015〕88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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