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修订背景
处理消费投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6年,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原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以及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消费投诉调解工作实践做法,制定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2019年,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办法》同时废止。因此,需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修订。
二、《规定》修订依据和施行预期
主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以规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消费投诉过程中的程序和文书使用,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三、《规定》主要内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争议调解程序规定》中部分内容的表述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调解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目前形成的《规定》稿共分三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了消费投诉调解的定义和处理原则;
第二章调解范围和管辖(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调解应当符合的条件,不适用调解的情形以及消费争议的管辖;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解消费投诉的流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文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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