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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发布日期: 2020-06-22 来源: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依据等介绍

  地方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历年来发布的地方技术规范、地方标准为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水平提升以及城市的精细化管理和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为规范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工作,2011年11月,原市质监局制定出台了《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穗质监〔2011〕208号)。2017年11月,原市质监局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出台了《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穗质监规字〔2017〕2号)。因机构改革,导致职能部门名称发生变化,因此对《办法》重新修订、重新发布。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在“主要任务”第3点“改革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机制”中提出:“地级以上市政府可组织制定、发布或授权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发布适用于本市的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

  (四)《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穗府函〔2017〕99号)中提出“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积极承接省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下放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落实了《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管理以及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突出了地方标准属于政府标准的基本属性,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依法规范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程序,加强了对地方标准制定活动的监管。具体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为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要求,通过推荐使用,引导和规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二)明确了责任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中,地方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提出和归口部门,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单位开展项目的申报、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并在标准发布后组织宣贯、实施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的立项、审定、编号、发布,并配合开展标准的宣贯实施。起草单位负责具体的制定工作。

  (三)明确了制定程序及要求。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通过细化和明确各个制定环节的要求,确保利益相关方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同时,还强调了地方标准公开制度和备案要求。

  三、《办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一)更新制定的法律依据。《办法》第一条删除《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关于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的精神,已体现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有地方标准权,这是《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二)调整管理部门的表述。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办法》中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局”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明确仍在有效期内的原管理办法的效力。原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为明确新旧办法的关系和效力,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广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质监规字〔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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